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進一步完善我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度體系,省住建廳牽頭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1年國辦發〔2021〕22號文下發之后,經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廳于2022年初出臺《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22〕2號)。截至2023年底,全省累計竣工保租房超過10萬套。為進一步規范各地保租房的運營管理,省住建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結合保租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性質和實行市場化運營管理特點,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等文件的規定,制定形成《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和特點
《管理辦法》共8章23條,分別從總則、房源管理、配租對象、租金管理、租賃合同、項目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八個方面,明確保租房項目運營階段的管理要求。主要特點如下:
?。ㄒ唬┘毣朔吭垂芾砺氊煛VС直W夥宽椖慨a權單位可以委托專業運營主體實行租賃經營、專業服務等一體化、全過程運營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要求保租房運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承擔房源、配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對于面向社會配租的保租房房源應當統一對外發布,并規定公布的房源信息應包含的地址、戶型、套數等內容。
?。ǘ┘s束了住房租賃行為。在配租對象上,重點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設收入門檻,具體準入條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合理確定,運營主體制定的具體配租方案應報屬地住建部門備案。在租金管理上,保租房租金應當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且需定期對租金進行監測評估;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明確了保租房租金與押金的收繳與監管要求;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承租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在租賃合同上,保租房租賃行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了項目退出要求。明確了保租房因運營年限期滿或其他客觀原因可退出固化項目清單管理,項目退出應實行報審制度。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及時注銷或收回退出的保租房項目認定書,并向社會公布,退出的保租房項目不得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得以保租房名義經營。保租房運營權轉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但尚在運營期限內的不得改變保租房的用途。
?。ㄋ模┟鞔_了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明確了各市、縣應當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同時應加強對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
政策咨詢方式:
解讀處室:省住建廳住房保障處
聯系電話:0591-87613974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3505260200017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