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晉江洛陽江上游水資源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規定(2024年修訂)》(泉政規〔2024〕5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更加科學有效實施晉江、洛陽江(簡稱“兩江”)上游水資源保護補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鞏固兩江上游水資源保護成果,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7〕116號)等要求,結合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對《晉江洛陽江上游水資源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作出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規定》主要針對流域保護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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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江上游”范圍指晉江金雞水閘上游和洛陽江橋閘以上地區,范圍包括兩江上游流域內洛江區、南安市、惠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和德化縣等6個縣(市、區)的有關鄉鎮,增加了惠安縣。
?。ǘ┻M一步明確相關資金管理單位的職責
《規定》逐一細化明確了泉州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及兩江上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河(湖)長在流域保護補償資金方面的管理職責。
在管理職責中進一步明確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要牽頭建立兩江上游流域生態環境項目庫,兩江上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流域生態環境項目庫,確保資金跟著項目走。
?。ㄈ﹥灮饔虮Wo補償資金的安排方式
1.優化資金分配方式。流域保護補償資金按“因素切塊分配”、“支持重點項目”、“鼓勵支持多元化生態補償”等3個方面分配,取消“按流域水質達標情況獎補”的分配形式。
2.優化因素切塊資金安排。流域保護補償資金中的1億元按流域水量水質、用水總量控制以及生態保護因子三因素占比計算上游縣(市、區)切塊分配控制數(不含惠安縣),此部分與原規定一致,新增切塊分配控制數的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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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項目庫的建立及資金安排原則。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商市財政局確認當年度上游縣(市、區)按因素切塊分配控制數。上游縣(市、區)應及時從流域生態環境項目庫中篩選擬補助的流域生態環境項目清單,并按水資源保護工作重點和項目實施的輕重緩急進行排序,報泉州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備案后安排資金。原則上,未入庫的項目不安排資金;已立項的項目、前期工作準備充分的項目、已正式開工建設的項目優先安排資金。
2.新增“切塊分配控制數的調劑”。上游縣(市、區)擬支持項目按當年度切塊分配資金、上年度結余分配資金的順序予以安排補助資金。當年度切塊分配資金有剩余的,可調劑一次到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有剩余的,收歸市級統籌使用。
3.新增“建立考核獎懲機制”。一是實行績效工作考核獎懲。對年度績效管理工作成效顯著、資金管理規范的上游縣(市、區),視情調增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塊分配控制數5~10%;對年度績效管理工作成效不明顯、資金管理不規范的,視情調減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塊分配控制數5~10%。二是實行流域水質考核獎懲。每個考核斷面按河流(段)長度(L)分為:L≤10公里、10公里<L≤30公里、30公里<L≤50公里、50公里<L≤100公里、L>100公里五個檔次,優于Ⅲ類的,分別按10萬元、20萬元、40萬元、60萬元、80萬元調增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塊分配控制數;劣于Ⅲ類的,按相應檔次調減下一年度按因素切塊分配控制數。
4.新增“多元化生態補償的補助標準”
明確了對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多元化生態補償項目的補助標準,根據項目投資總額、生態環境效益等情況,給予項目投資、實施主體方適當獎勵,獎勵金額為投資總額的1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5.強調加強項目謀劃
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用在流域水生態環境項目上,推動上游縣(市、區)積極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項目。
?。?)突出項目重點。堅持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聚焦流域區域性、行業性問題及短板,重點謀劃實施對水質改善、污染物減排、生態環境自凈能力提升等有直接貢獻的項目。
?。?)堅持“扶大扶優”。支持整合以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為導向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態保護修復等項目,鼓勵統一立項、申報和實施,發揮項目合力,避免項目“小、散、雜”。原則上工程類項目單個總投資不低于300萬元,補助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70%;非工程類項目單個總投資不低于50萬元,補助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
6.擴大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將農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及運營維護;美麗河湖及緩沖帶建設、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規范化建設、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及成效評估、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黑臭水體治理;流域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及運維;流域生態環境問題調查、流域治理和保護方案編制及成效評估、流域治理和保護項目策劃及監督和績效評估、生態文明示范區等納入流域保護補償資金支持范圍。
7.其他方面。修訂了資金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相關責任等內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確保資金取得實效。
三、實施期限
《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由泉州市財政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解釋。原泉政文〔2019〕51號中的《晉江洛陽江上游水資源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規定(2019年修訂)》同時廢止。
聯系人:黃小輝 聯系電話:0595-2259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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